劳动合同解除指南

一、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即便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谁首先提出,却至关重要。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 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采取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支付,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自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对已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案。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

2、自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双方之前签订过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应按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5、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6、用人单位按照双方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对已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案。

四、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将送达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或其常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或其常住成年亲属)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送达文书时,送达人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3、邮递送达:是指在直接送到有困难时,将送达文书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是指在以上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受送达人的情况下,送达人通过在一定范围发行的报纸刊物上公告的送到方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