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约定”要不得

“我们上肖某的当了,我们要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不签,他口头和我们约定了1年的合同期限……”在仲裁庭审中,胶州市某公司劳资人员一再重复这句话,结果公司还是败诉。近日,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职工肖某2010年4月至10月份期间二倍工资8400元、经济补偿1200元。

肖某于2010年3月1日到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 公司一直没有与肖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月1日,肖某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很快为肖某办理了相关手续。当肖某向公司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被公司拒绝。肖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10年4月至10月份期间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共计9600元。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肖某到公司应聘时,自己称系农村户口,有时农活忙需要回家帮忙,不想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用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还口头约定了1年的合同期限。所以,肖某的要求属无理要求,请依法驳回肖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公司称是肖某的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律责任。肖某1个月内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书面通知肖某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肖某与公司于2010年3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在该期间未与肖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肖某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公司未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肖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也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仲裁委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46条、第47条、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50条及有关规定, 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决。( 通讯员  李勇强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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