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被判赔224万余元

2009年6月3日,本报报道了江西金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董事长余某怀疑离职员工程某带走客户信息帮助所在新公司拓展业务,一纸诉状将程某及程某所在的新公司江西正昊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正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12万元一事。目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程某给付老东家4个月的收入1.2万元,并赔偿老东家可得利益损失223万余元,正昊公司对该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索赔512万元 老东家告离职员工
金利公司的董事长余某说,从2005年6月起,她是杭州横滨轮胎有限公司的子午线轿车轮胎在江西惟一的代理商。代理该品牌轮胎后,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将该品牌轮胎经营成了江西轮胎市场的一线品牌。但今年4月1日,余某被告知横滨轮胎代理权被停止。余某称,经过调查后发现,自己销售体系的核心部下程某于3月底在未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的情况下离职,与正昊公司合作抢走了横滨轮胎的代理权,并以正昊公司经理的身份游说金利公司的客户脱离她的销售体系。
为此,2009年4月27日,余某将原部下程某及正昊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程某在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正昊公司经营与金利公司同样的业务,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给金利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要求法院判决程某与正昊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12万元。
违反竞业禁止 被判赔224万余元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与金利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0月止。程某未经金利公司许可,也未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及办理辞职移交手续,在2009年3月底擅自离职,其行为违法了双方之间《聘用合同》中员工辞职需提前两个月通知公司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院还认为,2009年3月底,程某将金利公司销售横滨轮胎的零售商的客户资料带到正昊公司,协助正昊公司获取横滨轮胎在江西省区域的经销权,并仍然在正昊公司从事横滨轮胎的销售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违反了竞业禁止法定义务,损害了金利公司的利益,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程某离开正昊公司已停止侵害行为,如果金利公司有证据证明程某与正昊公司存在继续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可以另行诉讼追偿。最后,法院经过分析金利公司经济损失,判决程某给付金利公司4个月的收入所得1.2万元,并赔偿金利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23万余元,正昊公司对这两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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