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绿化工程公司将自己招聘的“土建工长”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理由是王某应聘时提交的土建工程师证书是伪造的。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该绿化公司诉称,2008年王某到公司应聘时只有24岁,考虑其年轻没有经验,不想录用,但因其提交了土建工程师资格证书,才聘任其为土建工长。但王某不能胜任工作,应报的报表不上报,造成石材浪费,工程不能按时完工,工人的工资无法发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绿化工程公司经过建筑英才网招聘和面试,根据王某提交的土建工程师证书,于2008年2月录用王某为土建工长,双方口头约定其月工资为2500元。2008年7月5日,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计算到通知之日。后王某到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按照土建工长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并要求公司补缴2008年2月5日至2008年9月5日的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2500元。
双方不服仲裁委裁决,均诉至法院。2008年10月9日,王某户口所在地的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王某的工程师证书为假证书。
法院认为:该绿化工程公司在建筑英才网发布的招聘信息虽然没有要求应聘土建施工员必须具备土建工程师资格,但是王某违反诚信原则,提供假的土建工程师资格证书,以欺诈手段促使该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优先聘用其为土建工长,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证人李某证明王某不能胜任土建工长工作;故应认定该公司与王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合同无效。该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为公司付出了劳动,公司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应按土建工长的岗位每月2500元支付。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2008年2月5日至2008年9月5日的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2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目前,本案正在上诉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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