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职工宋先生前来本报投诉,他说,他是本市失业人员。2006年随着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向一家租车公司租用了车辆后,他也进入该用人单位担任驾驶员。他多次与公司说起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之事,但这单位总以种种借口拖延,而最近又让他回家待命。当记者前往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时,单位却说,人事档案中找不到宋先生的姓名。
2010年9月19日,本市户籍职工宋先生前来本报投诉。他说,他今年49岁。以前在一家运输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2003年,运输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以后,他即为老板开车,维持家庭生活。2006年10月,朋友推荐他到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开车时,他当时开心地认为,自己的苦日子熬出头了,哪知道,这一切都因为用人单位的一声口头通知而改变。
工作四年未签合同
宋先生说,他2006年10月来到这家用人单位的原因,是因为朋友所在的租车公司借了车给这家用人单位,这家用人单位租车后,老板急需一名驾驶员,所以,他就有了这个机会,进入到这家外资企业。
进入这家用人单位后,他向领导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并询问了工资何人支付,劳动合同与谁签订的问题。这家用人单位的领导告诉他,他可以自由选择,既可以与 “利乐”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仔细想了想,觉得自己是在“利乐”上海经营部工作,服务的对象是这家单位,还是与这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妥。便将自己的想法告诉给这家用人单位领导。
这家用人单位的领导同意后,又说,他们“调”劳动合同文本很麻烦,所以,这事要过一段时间再说。他心想,既然用人单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这家用人单位还是著名的外资企业,说过的话肯定是算数的,便同意了。
哪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一拖数年,直到最近这家用人单位让他回家待命,劳动合同还是没有签订。
社保至今未缴纳
宋先生说,他在这家用人单位工作了近4年,但这家用人单位从来没有为他缴纳过一分钱的社会保险费。长期以来,因企业未给他缴纳社保费,考虑到自己的年龄日渐增大,他郁闷之极。
进入这家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与他谈妥,月薪为2500元。但是,因工作之需,他经常要加班加点,企业却没有按他的月薪结算加班费,而是按10元一小时与他结算的。长年累月,这家用人单位少付了他不少加班费。
2010年8月,他服务的该用人单位的外国总经理任期到了,需要回国履职。企业想把租来的车子退了,他感到十分茫然,便在8月31日,找到这家用人单位的行政总监,询问她今后的工作。这位行政总监告诉他,国外新派来的总经理,其级别尚未达到配专职司机的程度,因此,只能让他暂时离开,待以后有机会再推荐。无奈之下,他只能交出车钥匙等,回家待命至今,但这家用人单位再也没有与他联系过。
宋先生说,离开这家用人单位时,他曾经问过行政总监,他近4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这家用人单位始终没给他缴纳,怎么办?行政总监认为,需要协调后,才能给他回音,但多天过去了,他还是没有等到企业的回音。
企业初查无此人2010年9月20日上午,记者反复与该用人单位联系,但一直找不到那位行政总监。当天下午,记者直接上门了解情况,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谢经理接待了记者。
谢经理告诉记者,她与同事查了多遍档案,无论是在职职工,还是派遣员工,她与同事都查了,但还是找不到宋先生这个姓名。所以,他们认为宋先生不是该企业的职工。
记者提供了载有单位名称的宋先生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4份证据,让谢经理再查。前后花了一个多小时,谢经理告诉记者,还是查不到这个人的任何记录。
谢经理把记者提供的证据一一复印后,告诉记者,受职权所限,相关问题需要她的上级才能回答。但宋先生如果确是他们单位的人,他们会与宋先生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的。
翌日,该用人单位来电,向记者表示:1、企业对自己的疏漏表示歉意,对报社的舆论监督表示感谢;2、企业一定会负责任地解决此事;3、企业与宋先生已经取得联系,并提供了解决方案;4、职工本人对企业提供的方案表示接受;5、由于今天是中秋节放假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他们要节后才能处理,处理完毕会将有关情况与记者再沟通。当记者询问宋先生的劳动合同等情况时,该企业有关人士表示:1、他们不管先前宋先生与企业是什么关系,现在把宋先生当作正式职工对待;2、有关细节他们还要进一步核实。
记者当即与宋先生取得联系,宋先生对企业的说法予以认同,也对企业提供的补偿方案表示满意。
记者手记
一起令劳动者烦恼至极的纠纷,在该用人单位的配合下,圆满解决在望。对此,记者甚感欣慰。
但欣慰之余,也想说说自己的心情。那天,走出这家位于南京西路某高档商务楼的用人单位,记者心头掠过了一阵阵的悲哀:一个为企业服务时间长达4年的驾驶员,企业却没有他的任何记录,反复查找,竟然还是“找不到”。
记者如此确定宋先生为该用人单位服务,是有充分证据的。其一、宋先生保存的一厚叠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显示,该完税证明上不仅有该用人单位全称,还有现地址、扣税记录。
其二、宋先生提供的银行转账单显示,其工资也是该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三、宋先生提供的车辆里程记录及加班记录上,有外文签名,据宋先生告知,这是前总经理对他用车加班时间的确认。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宋先生在一定时间内,为这家用人单位提供了服务,这家用人单位也支付了相应的报酬。但是,这家企业的用工记录资料中为何找不到宋先生的姓名呢?
难道这家用人单位只设立了一个专人与宋先生保持单线联系,抑或另有不可言说的隐情?!
如果这一假设成立的话,记者感到十分惊悸:因为宋先生在为这家用人单位服务期间,虽然用人单位支付了他的工资等,但由于只与一个人联系,且人事档案等,均无他的记录,甚至连姓名都没有。那么,宋先生为这家用人单位服务期间,就不能发生任何事情,特别是工伤之类的事,如果这些事发生的话,又万一与他联系的人离开了这家用人单位另谋高就,或升迁到上级部门……那么,宋先生就会遭遇记者上门采访时碰到的同样遭遇———查无此人!
如此,宋先生的合法劳动权益又怎能得到维护?
确实,宋先生是值得庆幸的,在他为这家用人单位服务且合法劳动权益“休克”期间,他安然度过了这段岁月。但是,记者认为,作为一家合法的用人单位,又怎能把职工同样合法的权益寄托在侥幸基础之上?记者更想问的是,一家知名企业,缘何人力资源部门都不知在企业工作了好几年的劳动者?!
好在这家用人单位“知错即改”,特别是人力资源部、公关部等部门雷厉风行,他们已经决定把宋先生当作正式职工对待,并准备妥善解决这件事情,而宋先生本人对企业的态度和解决方案也表示满意。但记者认为,亡羊补牢固然重要,更为重要的是,该用人单位还需内部清查一下,看看在劳动关系方面,还有什么疏漏的,防患于未然更重要。(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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