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应聘表不等于签劳动合同

2008年3月11日,黄女士到某木业公司应聘清洁工岗位,并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应聘登记表“薪酬建议”一栏载明:800元/月。

2008年3月13日,黄女士正式进入木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28日,黄女士与公司因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执,次日黄女士未到公司上班。

2009年11月30日,黄女士向南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木业公司支付因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13200元。2010年1月28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黄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木业公司辩称,应聘登记表就是一种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合同而支付两倍工资问题,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断案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本案原告从2008年3月13日起在被告处工作,到2009年8月28日劳动关系解除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于法有据。

另外,应聘登记表主要个人信息、聘任意见等内容,该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也不是双方当事人就劳动用工事宜达成的一种合意,因此这种登记表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据此,法院判决木业公司向黄女士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13200元。(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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