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老年人有权参加劳动,获得合法收入。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老年人又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法律的冲突,导致退休人员被返聘后产生的纠纷遭遇法律适用尴尬
现如今,64岁的欧阳成在北京市郊区租的一套四合院里,开始了“真正的退休生活”。此前在返聘经历中遭遇的不快,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淡去。
“返聘”人群劳资纠纷多
欧阳成是勘探专家,2006年从某国家机关退休。2007年,经熟人介绍,欧阳成被一家民营矿业公司返聘,担任技术顾问,但未与矿业公司签订协议,口头约定每月报酬5000元,每周上3天班。
2009年12月的一天,欧阳成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货车撞伤。
不久,矿业公司因欧阳成不能到岗,于2010年1月通知解除双方返聘关系。
欧阳成认为:“我是上班期间受伤,应认定我为工伤,且矿业公司在我治病期间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于是,欧阳成向矿业公司申请工伤,却被矿业公司人事部门拒绝了,理由是:“退休返聘人员不在工伤保险调整范围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欧阳成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询问了律师,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像欧阳成这样,退休后并不愿意享清福,而是更愿意利用自己的技能,继续向社会提供劳动的现象日渐增多。
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李永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们管辖的社区退休人员比较多,约有一半被返聘。
但是,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比较多,因为大多数单位与返聘人员不签订用工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报酬,产生纠纷后无法按照劳动争议进行处理。李永介绍说。
前不久,街道办事处辖区一位老人接到返聘单位的解聘通知书,通知书里除了通知他离岗外,没有提到任何补偿。老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希望获得补偿金,但却被驳回。
“像他这种情况,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属于民事上的雇用合同。”李永说。
甘肃某大型矿产企业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李霞,向《法治周末》记者道出了些许愿意返聘退休人员的奥妙。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返聘退休人员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又没有“五险一金”的支出,可以降低企业成本。
《法治周末》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了解到,因为返聘纠纷而申请仲裁的案件数量比前几年多了。
有无合同成关键
张昌伟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9年,他一共接受50多起老年人返聘维权案件的咨询或代理。
张昌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缺乏对返聘人员相关的法律保障,当他们的劳动权益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侵害时,经常会遇到维权尴尬。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为劳务合同关系。
其次,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均不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之间是平等主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退休人员在受聘单位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
张昌伟还介绍说,除此之外,返聘人员通常还会遇到和用工单位如何签订协议,以及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能否适用工伤制度等问题。
比如说工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雇用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与单位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怀教授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返聘者是否应该享受工伤待遇,首先要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合同确定,但总的来说,因为工作引起的伤害都算是工伤,这个不管是返聘人员还是职工,不应该区别对待。
“企业无需和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无需为他们缴纳社保。一旦出现工伤、企业拒付加班费、不让休年假等情况,返聘人员无法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说。
对于此种尴尬,这位法官认为,这是法律之间的冲突导致的。
该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再就业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问题恰恰在于,该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老年人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并不具体。而专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没有对企业聘用退休人员作出规定”。该法官说,“和正式员工相比,退休返聘人员不光是没有工伤保险”。
返聘人员也有权利得到误工费,因为返聘人员是有劳动报酬的,返聘从事的工作也是工作,因为其他原因产生误工的情况,就要支付误工费,这个也不应区别返聘与否。
短期内于法无据
3年前,冯某退休后被北京某电力公司返聘。
2009年年底,该电力公司辞退冯某,并以冯某是退休人员为由,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辞退时就要按工资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于是,冯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她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冯某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没有合同,她根本要不到补偿金,因为“空口无凭”。
据了解,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返聘人员被再次聘用签订的是聘用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用工协议。
到了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曾转发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如果返聘人员和单位有一个劳务合同或短期聘用合同在先,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可按照合同法向法院起诉维权,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裁决。张昌伟介绍说。
也就是建立一种民事上的劳务使用关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是否享受单位职工的福利、遇到意外伤害如何处理、以及聘用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详细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劳动行政部门没有管理返聘人员劳动就业的职责,政府不承担为退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愿意返聘,离退休人员愿意接受返聘,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说是很正常的。返聘人员除了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之外,其他待遇应与劳动者一视同仁。
关怀也表示,返聘人员一般年纪大,从事的工作要求比较简单,有关返聘人员的劳动争议,不管就业单位还是侵权的第三人,都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来确定,查看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条款,是不定时合同还是定时合同。
当然,返聘人员与正式职工是有区别的,一定要根据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根据事实劳动关系来确定。关怀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返聘者的利益,估计短期内也不会出台。(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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