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系美国某公司在华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有员工近300人,2004年5月,该公司工会(以下称甲公司工会)依法成立。甲公司有美籍员工近30人。
甲公司工会成立后,甲公司每月按时将工会经费划入甲公司工会的银行帐户中,但是其计算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以甲公司在职中方员工工资总额,没有包括30名左右的美籍员工的工资。由于美籍员工的工资比中方员工的工资高出很多,对于甲公司工会而言,美籍员工的工资数额的2%是数额可观的经费。甲公司工会曾多次与甲公司沟通协商,要求甲公司将美籍员工的工资纳入工会经费基数中,但是甲公司认为,工会经费只能按照甲公司在职中方员工的工资总额的2%计算,而不应该包括外籍员工的工资,而且这30名左右的美籍员工的工资不是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的,是由国外的投资公司支付的,因此更不应纳入甲公司员工工资总额,双方协商不成,2006年2月,甲公司工会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从2004年5月至今拖延的工会经费,并支付滞纳金。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甲公司工会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一、关于工会性质
1、工会具有独立性。工会是一个独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有一套独立的组织体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基层工会和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2、工会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基层工会具备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作为法人,依法享有包括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因此,工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可以在诉讼中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二、关于工会经费
1、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甲公司是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应该依法向甲公司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总额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如果外籍员工的劳动报酬是由企业支付,则企业的工资总额应将外籍员工的收入统计进来,如果外籍员工的劳动报酬不是企业支付的,例如,由境外投资公司直接支付的,则企业在计算工资总额时,不应包括外籍员工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甲公司虽然主张美籍员工的工资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支付的,因此不应将外籍员工的工资算进工资总额,但是甲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外籍员工的工资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支付,因此,甲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对其不利的后果,即,甲公司外籍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该计入甲公司的工资总额。
2、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工会依法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甲公司拖延工会经费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会经费,并支付滞纳金。
【律师提醒】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该重视工会的法律地位,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出现劳动纠纷时,或是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出现争议时,应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如果企业与企业工会在某些问题上争议较大,企业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咨询劳动法专家,使企业的行为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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