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支付员工杨利琴经济补偿金6900元、工资4830元。
原告杨利琴于1995年4月经批准调入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下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工作。1998年,邮政和电信分营,原告仍在该单位工作,并多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2004年因劳动服务公司改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2004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04年3月23日,原告与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市场拓展部签订一份农村统包责任制代办电信业务“三代”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代收、代营的方式,代办酬金数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费用如何支出,满勤奖如何发放等事项,该协议有效期截止2004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被告要求与原告再签订一份同样内容的协议书,原告不同意,但仍在继续工作,2005年3月还获得2004年度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2005年7月,原告回家不再上班。2005年12月26日,明光市社保服务中心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2008年4月,原告听说被告发放经济补偿金,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2008年6月,经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利琴系被告下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职工,2004年企业改制时,劳动服务公司被注销,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供原告工资表而未能提供,也未能提供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因此,对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按照月工资690元计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告仍在该单位继续上班,直到2005年7月,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05年1月至2005年7月的工资4830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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