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高级职称女专家诉请延聘至60岁退休

在上海某事业单位任职的王敏(化名),对单位未能让她延缓至60周岁退休,起诉法院要求撤销所办理她退休手续,恢复聘用关系,补发为期1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计8万元;支付奖励费30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王敏诉请均判决不予支持。
1983年,王敏进入该事业单位工作。2004年获得主任级别的高级职称。2008年4月,单位为王敏办理了退休手续。期间,王敏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单位提出推迟至60周岁退休的申请。同月16日,该单位明确表示未考虑为她安排工作,其原岗位已作相应调整及安排。次日,单位为王敏办理了到龄退休手续。不认可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王敏,多次向上级反映在她退休问题上存在打击报复情况,要求延聘她至60周岁。上级领导部门对此进行协调未果。王敏又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未获受理。
2009年5月,王敏诉称单位在她未签字的情况下,强制为她办理退休手续。而她符合“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岁退休”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恢复聘用关系,补发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计8万元及为单位的贡献奖励费30万元。
法庭上,单位则称王敏虽具有高级职称,但不符合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认为单位没有承诺给其奖励。
经审理查明,在2008年3月,该单位曾作出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延长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可延长退休年龄的情形作了规定。法院认为,事业单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和内部政策,涉及女性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均设定了条件,还须单位或上级部门批准。该事业单位制定该规定,并不违法属有效,对全体单位职工具有约束力。而王敏虽具有高级职称,但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无部门对她进行续聘,且也不具备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单位为她办妥退休手续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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