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聘请员工后,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多后,却无故解除。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J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张姳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其中一倍25000余元。
张姳婉原系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张姳婉于2008年6月16日进入J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29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2008年10月6日,张姳婉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于当天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9年6月16日,J有限公司聘张姳婉为质监部副部长。9月30日,J有限公司口头通知张姳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J有限公司支付张姳婉工资至2009年8月。2009年11月23日,张姳婉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对1号裁决均无异议。2010年1月27日,J有限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号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9日被法院宣告破产后,被告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且双方又签定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其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被告于2008年6月16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从2008年6月30日算起,而原告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因原告已支付被告的工资至2009年8月,故原告还应支付被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其中一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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