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算不算劳动关系?

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算不算劳动关系?同一人该不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

这两个备受法律界人士争议的焦点,聚在雅安市民邓勇(化名)身上。

日前,邓勇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一场官司,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退休后的邓勇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承揽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聘用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2000元;支付补偿金13000元;200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22000元。

邓勇:是劳动合同关系

邓勇是雅安市某司法鉴定

中心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执业鉴定人,该中心股东。

2003年6月,邓勇退休后,受一家企业聘请,从事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工作半天,每月工资500元,并按为其挽回损失额的0.5%-2%,作为提成,企业以奖金形式按年度支付。

2005年下半年,邓勇工资升为每月2000元、每月报销电话费100元。

按企业要求,邓勇执行8小时坐班制,并加入公司工会,交纳工会会费。

2009年,企业以邓勇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发出终止聘请通知,明确表示终止聘用期限为2009年8月15日。

邓勇被解聘后,一纸诉状将

该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2000元;支付2003年到2009年间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1.4万元,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2万元;支付2009年奖金4000元。

而该企业认为,与邓勇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系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邓勇退休后依然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用人企业每月都向邓勇支付固定报酬,2005年下半年以前是每月500元,以后每月

2000元,与劳动报酬按月支付、数额较固定的形态吻合。

其次,邓勇一直在该企业从事医疗审核工作,并在该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双方的关系稳定,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邓勇是一家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执业鉴定人、股东,同时又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此是知晓的,法律并没有禁止。

同时,用人单位并未提交与该司法鉴定中心承揽关系的证据,不能说明邓勇是以司法中心鉴定人身份承揽医疗审核工作。

为此,确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彭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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