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0年3月到沂水县某服装公司工作,在与公司约定好工资、福利等待遇后,双方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李某向公司提出自己也应保留一份时,得到的答复却是: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个人手里拿着没用。李某担心自己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以后有什么纠纷时对自己不利,于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求助,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最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该公司与所有职工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并交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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