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协调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相互关系

当企业的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个约定为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有权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也就是说,选择权在劳动者手里,如果劳动者选择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将不被适用。这是因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依据,管理范围为多数员工的一般行为,是规范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般标准;劳动合同形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因此,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应被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处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避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实践中,不少企业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确认接受该规章制度。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起来很规范很严谨,实际上却给企业今后的用工管理埋下了隐患。事实上,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之间虽然是密切相关的,但却又是相互独立的,他们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侧重规定的内容和法律对其的要求均不相同。企业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导致的最大问题就是,对规章制度的修订也不得不适用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也就是说,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和单个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如果某个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的话,企业还必须按照原规章制度继续履行,这将使得对规章制度的修改变成一件充满变数的难事。
第二,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避免和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内容出现冲突或不一致。由于在出现冲突时,劳动者有权选择适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对其有利的内容,因此,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冲突,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