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并不一定无效

企业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就全部无效吗?
不是。民主程序对规章制度效力的影响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为准有所不同,就2008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程序,即使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
而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来说,只要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都将被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但某些地区,如江苏、广东,其法院审判指导意见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民主程序,但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程序,劳动者没有异议的,也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如果规章制度经“平等协商确定”程序无法达成一致,企业能最终决定吗?
可以。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如果企业和职工或工会经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最后的决定权还在用人单位手里。如果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寻求救济。

企业没有组建工会,会影响规章制度的生效吗?
不会。工会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法律并不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如果企业职工没有组建工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可以与职工民主选举的代表平等协商,不会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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