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疑问:
2009年5月5日,我和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却以我在工作中存在过失为由,要求再延长试用期3个月。我不想失去这份工作,无奈只好同意,可心里一直不满。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你与公司签订的是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只能约定试用期最多为2个月。你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试用期应计算为劳动合同期限,而且只能约定一次。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中有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据此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如果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公司以你在试用期中存在过失为由,在试用期满后再延长你的试用期为2个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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