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约跳槽有错 单位维权也应合法

小王于去年11月来到某沐足中心从事技师工作,与沐足中心签订的合同约定:小王的服务期为一年,如果服务期未满单方毁约,则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今年3月8日,小王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该沐足中心,来到同城的另一家沐足中心上班,并陆续把客源带了过去。该沐足中心很不满,于今年7月3日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小王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法官审查后认为,该沐足中心的起诉不符立案条件,遂未受理其起诉。
法律人士解析: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一方面,该沐足中心与小王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按《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未经仲裁程序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该沐足中心与小王之间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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