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自身原因受伤 雇主仍担部分责任

黄某雇佣卓某在建筑工地做工。6月3日,黄某安排卓某外出取材料,途中,卓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轿车相碰,卓某受伤,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卓某要求雇主黄某赔偿损失,但黄某认为交通事故是卓某的全责,医疗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怀柔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雇工卓某在受雇工作范围内到仓库取料,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卓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即去仓库取材料才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使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雇主黄某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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