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是人们心灵的窗户,双手是人们创造财富的工具,人的任何器官都是人们生活或生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中年人,担负着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双重任务,既是家庭的顶梁柱又是社会的主力军。2009年12月10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张某、李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2470.90元;张某、李某、王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丁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年仅37岁的丁某某来到一家棉花加工厂打工,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将从此失去自己的双手。2004年12月份,张某、李某、王某合伙开始经一棉花加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2008年2月,丁某某到张某、李某、王某的棉花加工厂干活负责打包工作。2008年4月22日下午3时,丁某某在工作中不慎被打包机轧伤双手,当即被120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95900部队医院(开封)住院治疗,在该院住院77天,花去医疗费51478.70元。丁某某在此住院期间,张某曾在医院护理一个多月,张某、李某、王某支付了丁某某的部分伙食费用和全部医疗费用。因丁某某需二次手术,又于2009年4月15日至23日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8天,张某、李某、王某为其支付住院费3212.75元,门诊费30元。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残为六级伤残,张某、李某、王某对丁某某的伤残等级未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张某、李某、王某在依法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合伙经营棉花加工厂,并雇佣丁某某从事打包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使丁某某轧伤双手并构成六级伤残的事实清楚。针对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张某、李某、王某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本案中,张某、李某、王某没有对丁某某进行岗前培训,作业现场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警示,致使丁某某在打包作业中违规操作,发生人身伤害后果的安全事故,张某、李某、王某依法应承担疏予管理的责任。本次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丁某某身体伤残后果与张某、李某、王某的疏予管理已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李某、王某作为雇主,对丁某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李某、王某对丁某某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付清,且被告张某对丁某某在开封住院期间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护理,并负担了丁某某的部分伙食费用,故丁某某要求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酌减处理。丁某某的伤属六级伤残,丁某某要求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部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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