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厂是否有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问:两年前,韩某与某电器厂签订了四年期的劳动合同。

今年初,由于市场的变化,厂里出现了亏损,连续两个月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于是,韩某等4名高级工程师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为由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厂长得知此事后,对厂人事部发出指示:“坚决不允许这4名高级工程师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他们非要解除,厂里也不给他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给他们转移个人档案。”

得知厂长这种态度后,韩某等人来到了厂长办公室,与厂长进行交涉。“厂里不按时发工资,我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厂里应该无条件地给我们办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根本无权扣留我们的个人人事档案。”韩某等人共同表示“否则,就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

电器厂是否有权拒绝为4名高级工程师办解除劳动合同及转移个人档案手续?

答:根据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韩某等4名高级工程师与电器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转移其个人人事档案等等。但据了解,目前,有韩某等人这样遭遇的劳动者大有人在。由于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扣押职工档案,造成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案例时有发生。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由此可见,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段威胁劳动者的做法,是错误的。现实中,经常会有企业以各种借口扣住员工的档案不放,也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住员工,殊不知企业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另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转移员工档案时让员工本人将档案自己带走的做法,也是不符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希望这些企业严格按规定,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的办法转移档案,这才是既符合国家规定又对员工负责的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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