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员工小李与单位因劳动纠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庭调解并裁决,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支付小李一笔经济补偿金。
在执行仲裁裁决中,单位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收入所得,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具有法定性质的赔偿金,单位应全额支付,不应再代扣代缴所得税。
小李与单位由此产生了争执。
那么,对于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究竟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法官释疑:
海淀法院王峰法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依据是《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单位支付给小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缴税数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在此要提醒的是,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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