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诉讼费只需支付10元
法院认为天价索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上海市一名女子在怀孕3个月后工资大幅缩水,将单位告至黄浦区法院,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她工资差额2.4万余元。之后,这名女子再次将单位告至法院,除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提出40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天价数字在本市劳动争议官司中创下了最高赔偿数额。这一次,市二中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请。
怀孕期间与单位起纷争
今年36岁的小丽(化名),13年前进入香港一家公司工作。当时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 (下称上海代表处)与她约定基本月薪4000元人民币。这一年,小丽和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下称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外服公司派遣小丽到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此后,小丽一直在上海代表处工作,香港公司每月15日支付小丽当月工资。
2005年,上海代表处将小丽的年薪增加至9594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从2005年4月起,香港公司支付小丽基本月薪为人民币7380元 (税前)。
2006年1月,小丽怀孕,同年10月17日,产下一女。
被解除劳动合同获补偿
2006年4月27日,上海代表处致函小丽,将其工资调整为每月2500元。同时,上海代表处要求小丽归还该代表处的文件及财产等。
小丽向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对小丽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小丽不服,诉至法院。
在小丽怀孕之后,上海代表处指责其旷工及严重违纪,解除了与小丽之间的聘用关系。外服公司也与小丽解除了劳动关系。
2007年7月26日,黄浦区法院就小丽与外服公司、香港公司因工资等产生争议一案作出了香港公司按照小丽月薪7380元的标准,补付小丽自2006年5月起至2006年9月止的工资差额2.44万元等的判决。
开出天价索赔令人瞠目
2006年10月,小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外服公司、香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损害了我的身体、精神健康,损害了我的名誉,侮辱了我的人格尊严。”小丽在诉请中,提出了要求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40亿元。尽管提出那么高的索赔金额,但根据我国法律,她的诉讼费总共才支付了1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40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有悖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支持小丽的诉求。
小丽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也认为,该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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