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主张权利。逾期主张权利的,将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劳动者陈宏(化名)要求前用工单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7个月的工资及医疗费、带薪年假折薪,续签劳动合同之诉,不予支持。
2007年12月6日,陈宏进入该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5日,科技公司发放陈宏工资至2008年5月。2010年10月13日,陈宏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医疗费用和带薪年休假,续签劳动合同等。仲裁委在12月17日作出裁决,对陈宏请求事项皆不予支持。
2011年1月26日,陈宏起诉称,在合同期限内自己任公司门店销售。2008年7月,因公司举报自己涉嫌职务侵占,要求自己在未查明前不准上班,故一直呆在家配合调查。2010年8月17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自己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陈宏认为退工应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双方纠纷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双方劳动关系从未终止过,要求该公司给付拖欠工资、医疗费及带薪年假。
法庭上,科技公司辩称在2008年7月,陈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连续旷工7天不上班及违反公司纪律,又涉嫌职务侵占,公司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同年8月就通知了陈宏本人。同时,在公司内部发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报"及"内部通告决定――关于员工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罚通告"予以公示。公司提供了上述两份通告及陈宏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佐证。
法院认为,公司以陈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连续旷工超过7天,遂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未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依据。而陈宏因受公司举报涉嫌职务侵占,案件处于侦查中,需接受调查无法上班。公司声称与陈宏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2008年12月5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公司未及时向陈宏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退工手续,若给陈宏造成损失的,陈宏可依法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不会导致双方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律后果,陈宏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2月5日后工资、医疗费用、年休假折薪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涉及陈宏与公司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5日终止,陈宏应自该日起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现陈宏提供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国内邮政回执,证明他向科技公司主张过权利,但科技公司却予以否认。但即便陈宏于2009年9月24日致函给公司,但陈宏直到2010年10月13日才申请仲裁,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故陈宏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2月5日前工资、年休假折薪请求,法院同样无法支持,遂判决陈宏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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