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解聘脱岗员工照样支付双倍工资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2009年8月5日电(记者顾烨)江苏一公司近日尝到了未签劳动合同的苦果,根据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的判决,该公司在解聘一从未按时上班的员工时,因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而要向该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成民餐饮公司称,该公司是一家饮食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2008年5月,应该下属公司申请,集团公司发文任命李杰为该下属公司董事会代表。该下属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李先生既不为集团公司职员,也不为下属公司职员,仅是下属公司董事会代表。李先生的待遇按集团公司薪酬标准发放,每个月6000元,此工资费用由公司股东会年终应分配收益中抵扣结算。但餐饮公司未与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5个多月后,餐饮公司认为李先生在担任董事会代表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从未按时上班,从未执行公司上班打卡制度,在上班时间,仅不时来公司转一转,完全未实际履行董事会代表应尽的义务,没有为公司解决任何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餐饮公司称,2009年年初,集团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称李先生因为专业技能及管理能力未达到工作需要,发文通知免去其职务,并终止聘用。

李先生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加倍支付5.5个月工资33000元,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李先生在公司任职董事会代表期间,公司按月给李先生支付工资,故认定李先生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公司与李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餐饮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认为李先生向餐饮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存在主体错误,自己仅是代集团公司支付李先生待遇,李先生与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餐饮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集团公司经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据,无法证明有关协议、任职决定、免职决定的合法性。

根据考勤表、工资单可以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