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近一年来,这个问题成了劳动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人们对这一条款存在不同程度的疑惑: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该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

当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应该分段计算,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计算经济补偿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进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计算。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如果情形与《劳动合同法》之前的一致,补偿年限一并计算;如果是《劳动合同法》中新增的,则只计算《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补偿年限。

在实际案例中,会出现许多种情况,那么,如何支付经济补偿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例:小陈于2005年12月1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陈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

一般来说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2008年11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小陈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小陈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1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11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陈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种情形:若2008年7月30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应当按照小陈2005年12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工作年限(两年零八个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3个月。

故此,笔者认为,应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来说,显得更为公平、合理。但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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