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神秘”协议书引发的纠纷

维权声音:没签劳动合同,何来终止?
今年7月29日,天津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宣布解雇负责在超市理货的闫女士。闫女士接受了公司的解雇要求,希望能要回公司扣发的两个月工资与一部分社保费用,因为在一年多的工作中,双方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今年8月9日,闫女士依照约定来到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办理手续。但双方的争执恰恰来源于“手续”。闫女士回忆说:“当时我去领公司拖欠我的两个月工资,负责我工作的业务员给了我一份《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他说只有签了这个协议书才能领钱。”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的闫女士很奇怪,从何处冒出来“终止劳动关系”?
心生疑虑的闫女士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没想到却招来公司负责员工的胁迫,双方为此甚至起了争执,无奈之下闫女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那天是红桥区邵公庄派出所的民警来的,他们应该有出警记录。”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被拖欠的工资与补偿从此没有了下文。
记者调查:“她不是公司员工”
就此事件,记者通过天津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网站的联系电话,联系到了自称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的赵发。赵部长给出的答复是“确有其事,查无此人”。赵部长说:“我确实知道有一位姓闫的女士到公司讨要工资的事儿,但她并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闫女士是公司业务员找来帮忙理货的,由找她帮忙的业务员通过提成的方式发给她一些报酬,属于个人对个人的关系,与公司无关。”
在被问及既然闫女士不属于公司员工,为何还要签《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时,赵部长以“应该是个别员工工作的过失,我们也在调查此事”为由结束了回答。
权威解答:劳动者维权要提供明确证据
对此,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12333咨询服务中心分析说,劳动者解决这类纠纷的重点是证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的存在。其关键在于两点——“劳动关系隶属于谁”与“工资发放主体”。劳动者通过何种招聘方式进入公司,是个人以帮忙为由介绍的工作,还是公司通过中介或直接招聘的形式与劳动者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者的不同决定了劳动关系的隶属。另外,带有公司印章或公司会计手写笔迹的工资条将成为最直接确定工资发放主体的证据。如果劳动关系或工资发放主体能通过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公司的话,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将成立。
天津市劳动监察大队表示,事实调查清楚后,如该企业违法事实成立,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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