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押金实违法 诉诸法律当退还

2009年10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裴某返还原告余某押金1000元。
原告余某与被告裴某丈夫是安徽老乡。被告裴某夫妻以个人名义承包南昌铁路局赣州车务段南昌至定南火车上的百货销售业务,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具体是由被告夫妇负责进货并对货物定价,雇请业务员从被告处领取货物在南昌至定南的火车上进行销售,业务员将销售货款的70%交给被告,剩下的30%为业务员的劳动报酬。
被告裴某为履行与南昌铁路局赣州车务段的承包合同,加强对业务员的管理,要求业务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路风,即铁路上的规章制度,不准与铁路上的工作人员、乘客吵嘴打架,不准随意跨越铁轨等等。
2008年初,被告裴某雇请原告余某等业务员为其销售货物,2009年4月3日,被告裴某收取原告余某路风保证金和货物保证金各500元,被告裴某向原告余某出具一份收款收据,被告裴某还在该收款收据上注明“所有铁路证件退回,方可退押金”。
2009年5月31日,原告余某和同是业务员的被告裴某之弟在7215次(吉安至定南)的列车上因为查私货引起纠纷,发生争执,被值勤民警发现并制止,当天赣州铁路公安处吉安车站公安派出所召集双方调解,并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裴某之弟在此事件中负全部责任,并当面向余某赔礼道歉;裴某之弟自愿赔偿余某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1500元。
事发后,原告余某就没有再在被告裴某处工作,双方实际终止了雇佣关系。此后,原告余某多次找被告裴某要求退还所交的1000元押金未果,原告余某还曾向铁路派出所要求解决,被告裴某认为原告发生了违反路风事件,对被告产生了负面影响,并造成了被告经济损失,坚持不同意退还这1000元。无奈之下,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裴某雇请原告余某为其销售货物,双方形成的雇佣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裴某在双方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收取路风保证金和货物保证金各500元,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这1000元实质上就是一种押金性质,被告裴某在收款收据上也已注明是押金。被告裴某向原告收取押金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现双方终止雇佣关系,原告余某要求被告裴某退还1000元押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裴某提出原告违反规定,私自带货销售,双方终止雇佣关系后原告尚有部分货物未归还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还提出原告与人发生争执打架,违反了铁路上的路风,事发后原告还到处去吵闹,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等辩解意见,也与事实不符,被告亦未进一步举证,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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