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致27年"铁饭碗"破了 12"土地工"上法庭

近日,一起曾经在浙江省海盐县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最终以富师傅等12人的“土地工”身份得到确认而告终。他们可以选择要求所在企业维持劳动关系至退休之日,或者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解除劳动关系。
想不到27年的“铁饭碗”破了
如今,“土地工”逐渐成了一个陌生的名词,但是以前“土地工”这样的用工现象却非常普遍,富师傅的工作岗位曾被视作“铁饭碗”。
富师傅等人原来是武原镇城北村的村民。1981年,因为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被海盐某企业征用,他们放弃直接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权利,从而获得在这家国有企业上班的机会,从农民变成了工人,也就是所谓的“土地工”。2000年,这家企业转制,富师傅等人全部转入了新的企业,双方定期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到了2008年5月31日,最近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新的企业通知富师傅等人解除劳动合同,做了27年“土地工”的富师傅等人一下子成了下岗工人,富师傅怎么也想不到“铁饭碗”也有破的时候。
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固定成争议
“2005年的时候,新的单位发了一份文件,承诺会跟我们保持劳动关系直到退休,现在却让我们下岗,实在难以接受。”富师傅认为,他们和企业的关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企业无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他们12人以一纸诉状把企业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要么履行劳动合同维持劳动关系至退休之日,要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是,企业却不这么认为,企业觉得富师傅等人是原先企业的“土地工”,转制后一直是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一旦到期,只要任何一方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就算终止。而05年的文件只是企业单方面作出的,工人没有响应,所以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终止劳动合同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法院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企业在2005年发布的文件中,确实向“土地工”作出了保持劳动关系至退休的承诺,该承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相关劳动者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外,企业转制时,富师傅等人是以“土地工”的身份转入新的单位工作,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形下,该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在不具备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期限应为无固定期限。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虽然企业转制,这12个人不再具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身份,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再具有‘土地工’的身份,而且新的企业发布文件,承诺和所有‘土地工’维持劳动合同关系到退休,所以新的企业应当和这些‘土地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定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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