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7月1日进入X公司,于2008年6月上旬收到无故辞退的口头通知!
于2008年6月30日正式辞退我,没有无签定劳动合同,但本人有证实一年劳动关系的资料
现本人想提出劳动仲裁
要求如下:
1.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的双倍工资补偿!2000元*6=12000元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千元
3.未购买社会保险11个月的补偿金!约400*80%*11=3520元
现在想知道我的胜算会有多少?
律师解答:
双倍工资可以主张,第二第三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因支付你赔偿金而不是什么代通知金,没有为你交社保,你只能要求补交,除了失业金无法补交的情形可以获得一定赔偿外,其他只能进行补交.委托律师办理吧.
相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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