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法的实施给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带来诸多挑战。合同到期后,续签如何操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本期特邀劳动法苑、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劳动法律师陆敬波先生,北京中外运速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事主管程伟君女士,上海经贸山九储运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张纪蕾女士,大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人事主管胡颖菲女士做客“论剑”,共同探讨新法背景下的“合同续签”问题。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刚从大学毕业的小刘进入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小刘做事细心努力,深得同事和上级的认可,他对未来很有信心,相信凭自己的实力加努力续签合同没什么问题。 到了2008年,合同即将到期,但是公司领导却一点动静也没有,看不出丝毫想与他商量续签合同的意思。小刘本来想问,但看到公司领导因为现在股市不景气,都为了业务忙得不可开交,于是想还是先干着,过一段时间再说。于是,小刘照样按时来上班,像往常一样兢兢业业,公司也没有减少给他的待遇,双方相安无事。一个月后的一天,小刘突然被总经理找去谈话,总经理称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不与小刘续签合同,况且小刘与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立即终止,还叫小刘下周去财务部结清工资,之后就不用再来上班。
小刘表示无法接受,认为公司要终止合同也得有个过程,让自己有个准备。 公司则认为,与小刘的合同期满,公司由于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有权决定不进行续签。
张纪蕾:很明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有权决定续签合同与否,但如果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应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本案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之后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而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如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无劳动合同的状态在一个月之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无劳动合同的状态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胡颖菲: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对续签劳动合同与否,双方应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对此地方立法是有规定的,比如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就要求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上海则没有相应的规定,换句话说,上海的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义务。
程伟君: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008年以后上海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如何操作?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我们是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我认为,企业有这方面的义务,企业应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通知劳动者,向其表达企业对续签劳动合同这一问题的基本态度。
陆律师:本案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合同期满、过期、续签三方面的问题:
一.如果是期满的话,单位可以终止,终止的时候涉及两个问题:1.要不要提前通知:目前上海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要求,北京、浙江等地则有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办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2.要不要补偿的问题: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期满终止应给予经济补偿,结合本案中不超过半年的情况,应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
二.如果是过期,即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合同过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现行《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不明确,导致目前实践中认识不一,亟待立法明确。
三、鉴于对合同过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实践中认识不一,用人单位最安全的做法是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1.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设定期限自动顺延的条款;2.建立合同到期前的预警机制并确定续签的底限日期。
案例二: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某公司担任了十多年的技术部经理,劳动合同均是一年一签。2008年7月,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给李先生发了一份《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通知李先生合同即将到期。李先生考虑到家中妻子卧病在床,需要大量医药费,而且女儿在读大学,需要找一份薪俸更加丰厚的工作,暂时还在这边工作。所以,李先生决定于合同到期日之后,也就是2008年8月之后,仍然到原公司上班,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
2008年8月份至今李先生仍然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11月13日,公司提出要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李先生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而李先生则坚决反对,认为公司应当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纪蕾:基于李先生已经在公司工作10多年的事实,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可以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不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我认为是一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李先生有权要求公司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程伟君:我认同张小姐的看法。李先生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公司必须满足李先生的要求。
胡颖菲:前面两位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李先生可以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他这种要求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没有时间的限制。只要他想续签,公司必须与其续签。
陆律师:
一、本案中要看公司应否与李先生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李先生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符合条件;
2.李先生是否提出续签的要求。本案中李先生(反对)的意思表示,应该理解为提出“愿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应该提出要求;
3.何时提出。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之后就没有资格再提出了,李先生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在此之前。
员工满足了续签的条件,而且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出,所以公司应与李先生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二、建议:
对单位来说要注意避免双方在劳动合同过期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则要注意,应在合同存续期间主动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要求。
案例三:
【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某公司高级技术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期一年。到2008年5月公司没有就合同的续订问题与王女士有任何沟通,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由于王女士正在努力找新工作,考虑到一旦自己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自己的收入便没有了保障,与公司续签合同又会导致将来找到新的工作而违约。所以王女士于合同到期之后仍然按时到公司上班,公司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拒绝。到了2008年7月12日,公司书面通知王女士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王女士拒绝与公司续签。之后公司便书面通知王女士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王女士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对因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有所疑义。王女士认为,她在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然在公司工作,且公司没有拒绝,应视为双方是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与其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由于自己已经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应当在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同时,支付她经济补偿金。
公司方面则认为,他们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可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胡颖菲: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王女士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亦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仅支付王女士正常的工资待遇,同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张纪蕾:我的看法与倪小姐有些不同。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初次用工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不同,公司只支付正常工资即可,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陆律师: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究系协商解除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究系协商解除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本案中,我认为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因为原有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以单方决定的形式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非征求劳动者意见,因此劳动者即使不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已经终止。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已如案例一中所述,对此问题的法律适用目前因立法不清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亟待立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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