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迟延办理建造师网上注销登记赔偿550元

企业与员工解聘,除了要及时为解聘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还应为解聘员工办理离职和就业的其他相关手续。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因没有及时退还解聘员工李宏(化名)的建造师证、印,迟延办理该员工网上建造师注销登记等被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该装饰工程公司赔偿李宏迟延办理建造师证书注销手续损失550元;支付扣发2个月工资计人民币1000元;对李宏其余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1977年4月,李宏进入该单位工作。2005年初,该单位改制,所有员工的工龄计算到2004年12月31日。在2005年年7月1日、2008年1月1日,李宏与该公司签订了两份书面合同。在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李宏职务是综管部长,岗位工资是每月3000元。在2009年12月29日,双方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载明,从2010年1月1日起,双方不再续约,单位给予李宏一次性补偿款等内容。2010年1月6日,公司为李宏办理了退工手续,并在2010年2月4日为李宏办理了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注销申请登记。
2010年3月26日,李宏起诉到法院称,接公司通知双方从2010年1月1日起不再续签合同,但公司至今未为自己办理建造师证转移手续,未归还建造师印,并由此造成自己不能找其他工作的经济损失,诉讼还涉及到其他社保险和伤残补助金约10多万元等内容。
庭审中,装饰工程公司将建造师证、印移交给了李宏。李宏当庭撤销了该诉请。针对李宏的其余诉请,公司辩称由于起初并不知道要办理相关的网上转移手续,但知道后就已积极进行了办理,同意按照裁决认定来办,支付李宏2个月的差额工资。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还应当包括协助劳动者办理离职和就业的相关手续,使得劳动者在工作转换过程中不至于脱接。尽管装饰工程公司及时将建造师资格证书移交给李宏,但没有在终止劳动合同15天办妥李宏建造师资格注销登记手续,给李宏的再就业带来负面影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的规定予以赔偿,法院酌情确定应承担赔偿550元,退还扣发工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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