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 本来注册的名字是叫“天康”,但是对外公开的名字却一直叫“天年”。南城某销售保健品的公司对外营业、招聘时一直“挂羊头卖狗肉”,不仅如此,公司还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致使遭到起诉后,被判赔偿两倍工资。
离职后才知道公司真名
2008年春节刚过,李先生到东莞某人才市场求职,经过层层筛选,他顺利地进入了到位于南城莞太路某写字楼内的“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客服中心”任行政人事经理。工作期间,李先生每月上班26天,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6200元。
“我自己感觉干得好好的,但是半年后,公司突然提出要辞退我。”李先生告诉记者,“我猜测是公司看我业务做得好,不想给我提成了。”尽管李先生被突然遭辞职的原因并没有得到证实,但是,从被辞退起,麻烦也随之而来了。
“想到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想到向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其他补偿金。”李先生说,“令我想不到的是,仲裁庭告诉我,我所说的曾经工作过的公司并不叫‘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客服中心’,其在工商局注册的名字叫‘天康饮水机贸易部’,后者并不承认曾经有过我这名员工。于是,劳动仲裁庭驳回了我的所有申诉请求。”
法院查验正身 公司败诉
李先生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随后向法院起诉“天康饮水机贸易部”。在法庭上,李先生提供了自己曾经在“天年”工作时的工作证、证人等等。法院认为,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与这家“天康饮水机贸易部”是否存在过劳动关系。
记者在一份李先生提供的工商局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上看到,“天康饮水机贸易部”的经营场所为“东莞市南城莞太路*****阁1002室,经营者为郭猛”,“这个地方就是我工作的地方。”李先生说。
记者随后到档案上显示的地址来到这家公司,果然,公司大门上贴着“VitoP天年”图案、“天年欢迎您”等字样,这些图案与李先生工作证上的图案一致。记者佯装顾客前去咨询,对方也称这里是“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客服中心”。
不仅如此,法院也根据李先生的申请前往现场调查取证,与记者看到的情况一致。
综合种种迹象,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与“天康饮水机贸易部”的确存在过劳动关系。既然如此,天康就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员工的考勤记录、工资单等,但是它拒不提供,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于是,法院按照李先生主张的6200元/月的工资额,要求天康加倍支付给李先生工资,共计37200元(6200元/月×6)。案件判决结果现已终审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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