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约定的互相了解和考察的期间,属于劳动私法的内容。对于试用期,用人单位往往因为对劳动合同法不够理解而产生各种各样的误区:
一、任意约定试用期间,任意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
在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的期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1年以上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2个月;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1个月;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的规定,约定的试用期违法的,将有用人单位按照试用期工资为标准对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另外支付劳动赔偿金。
二、多次适用试用期
试用期是公司考核员工是否符合工作要求的重要依据,但在试用期中,为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员工被调整工作岗位时,员工离职后又重新回到原公司工作,能否约定试用期等。
通常认为,劳动者在同一岗位上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至于对在不同岗位上调档,是否重新需要约定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种情况也应该试用于离职后重新回到原公司的劳动者。但是企业可以根据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对调整岗位的或重新任职的员工设定一定的转岗考核期,对绩效考核、薪资管理、岗位管理作出一定的规定,但是必须合理合法为前提。
三、试用期工资约定不明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所以如果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明确,否则就会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标准支付。
四、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法律要件:一是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存在录用条件的约定和规定;二是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员工试用期届满前进行了考核;四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并且必须通知工会。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有关于录用条件的前置性约定或者说明,而且必须注意相关试用期考核的书面证据的收集,并且需要得到员工的签字确认,尽量避免单方行为的无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