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11月1日起,《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将正式施行。对广大劳动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实质性的好消息。因为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该条例的颁布和执行必将进一步有力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源于十八世纪下半叶英国的集体谈判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不仅规范了集体合同的签约过程,而且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和主要运行机制。集体谈判已经成为解决劳资冲突的一种重要途径和基本手段,使劳资冲突得以规范化解决,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大大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罢工等冲突的产生。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集体谈判制度逐步受到国内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按照集体谈判的基本框架和原则进行集体协商制定集体合同,业已被工会、政府和企业等方面认为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理要手段。
因为目前国内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劳动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恢复了其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原本性质。由于雇主掌握了就业岗位,就不可避免地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主动地位,而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更加巩固了雇主的优势地位。虽然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仍然可以获得较高的劳动力报酬和稳定的劳动保障,但是更多的没有特殊差异性技能的普通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较强的可被替代地位。他们在与雇工的讨价还价中,往往面临要么接受较低的工资和恶劣的工作条件,要么接受失业现实的状况。这种相对冲突的经济利益关系必然导致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害冲突,而集中合同恰好是处理这种利益冲突的工具。通过集体协商达成集体合同,这给了劳动者一个可以与雇主平等协商的机会和手段,可以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签订集体合同64.7万份,覆盖企业135.9万个,覆盖职工9808.7万人。但是在集体合同的推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难以开展真正的集体谈判导致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甚至一些学者认为,这项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了异化,如有些基层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而是应付上级工会的检查;集体合同内容空洞或简单模仿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约率低;集体协商中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风气较严重。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艰巨的过程,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当然也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道义,却使得我们需要及早实质性地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最近发生的王斌余案件其实就是普通劳动者在无法有效保障自身的合理权益后,个别人不理智地选择了不正确的行为方式;而实际上,在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后,更多的王斌余们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劳动监察、法律等部门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发生后能够给他们提供帮助,他们更加需要利用集全合同制度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业发生前主动地去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
由于工会及其所代表的劳动者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受益者之一,因此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必须依靠工会及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共同的不解努力。充分发挥工会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使工会所代表的劳动者真正能够从集合同制度在中国是否能够落地生根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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