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首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变更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变更。具体程序由集体合同约定。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修订集体合同。具体程序由集体合同约定。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由双方代表进行新的集体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具体程序由集体合同约定。
其次,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一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在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
(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废除。
(三)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了变化。
(四)企业因法定整顿、破产、停产、转产而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而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外部力量。如战争、地震、水灾、旱灾或雷击等社会或自然因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散集体合同。但应根据不可抗力事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该集体合同是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抑或是推迟履行。此外,当事人一方虽无过错,但因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也是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之一。这是因为对当事人履行集体合同有影响的其它因素发生了变化,致使原订集体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变得无法履行。如果企业行政在集体合同中规定要改善劳动关系,但由于与订购材料合同的第三方当事人因故中断或迟延履行合同而影响到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变更集体合同。
(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集体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能影响集体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因此,合同订立后当事人都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且违约行为已使集体合同继续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变得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变更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或解除集体合同。但为了保持集体合同的稳定性,发生这种情况时,法律对此作有严格的规定。即当事人如果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经过合同登记机关的批准。
(七)由于工会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工会解散了,集体合同就难以再继续履行。工会解散,是集体合同解除的一个条件。但如果与其他工会合并,则集体合同中的工会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工会承担;原工会分立后,情形也是如此。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就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而且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都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其三,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其变更或解除合同行为与集体合同的签订行为的条件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且就是他们的程序也有相似的地方。如:1)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或解除的集体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理由。2)双方协议。如果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的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新的集体合同或原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协议书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应报集体合同登记机关登记备案。4)协议成立,原订集体合同或原合同中有关的条款即行失效。在协议书即新合同或原订集体合同修正案尚未正式生效前,原集体合同仍然有效。
(二)单方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工会一方当事人解散、企业破产、不可抗力现象发生、因一方过错而使原订集体合同的继续履行已毫无意义等,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但对履行这类性质的合同,基于上述事由而获得变更或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变更或解除权。但在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时,仍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履行法定的手续:1)工会解散,应提供会员大会通过的解除决议书副本或国家强制解散通知书的副本。2)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现象发生而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4)因对方过错而使原订集体合同的履行变得毫无意义时,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集体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向集体合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其四,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应承担法律责任。所谓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因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只是当事人双方所确立的集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变化或终止,并不是说当事人之间原先存在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关系都随之一笔勾销,解除集体合同并不等于解除责任。一般来说,集体合同解除后,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通常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原则上是要承担责任的。如企业破产,破产财产除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外,首先应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工会合并与分立后,集体合同主体变更了,但合并或分立后的工会仍应承担或分担集体合同规定的原工会组织的义务。当然,如果造成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过错来自第三者,如国家计划调整、法规修改等,则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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