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4条对集体合同发生纠纷情况分为两种:
1、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对这种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进行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在协调处理时,双方当事人应选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为保证职工代表在协商处理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与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天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在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结果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议书下达后,双方应当执行。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84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由于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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