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工作地点中的维权要点

好不容易找到比较合适的工作,却遭遇单位的“霸王条款”,怎么办?近期,不少职场人士向羊城晚报反映,因为单位随意改变其工作地点,让其烦恼不已。
为此,羊城晚报记者特采访了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贤日,帮助劳动者依法“见招拆招”。
公司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典型个案:王小姐去年与广州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半年后,公司人事经理通知王小姐,公司决定将她调往肇庆的分公司工作,王小姐提出异议,公司拿出劳动合同说是王小姐自己愿意服从公司安排。王小姐咨询,是否可以拒绝公司的安排?
专家支招: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劳动者权益。工作地点的变更意味着工作环境、工资收入、亲友关系等的变更,该变更对劳动者意义重大。根据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时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用工的便利,干脆在劳动合同中写着:“工作地点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如果公司业务性质比较特别,可以约定在一定范围内流动工作的岗位,但需要双方协商合理确定范围。因此,王小姐有权拒绝公司这种霸王条款,公司必须与其平等协商进行约定。
实际地点与约定不一致怎办?
典型个案:在花都工作的张小姐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花都,但一入职,正好公司天河总部缺人,她被安排到天河区总部上班,但是未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一年多后,公司又通知张小姐,因公司总部业务量锐减,经讨论决定,安排张小姐回到原来约定的花都区工作。张小姐认为不合理,要求继续留在天河区工作。
专家支招: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为了用工的便利,加上法律观念淡薄,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劳动合同实际已经变更,但是未办理书面变更手续的情形。对这种情况,一般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如果劳动合同的实际变更对劳动者有利,并且劳动者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已经变更,那么该变更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劳动合同的实际变更对劳动者不利,即便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劳动合同的实际变更,该变更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建议张小姐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变更,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也提醒,当时调整时,张小姐就应该要求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单位承诺地点不兑现怎办?
典型个案:赵先生刚与广州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广州市越秀区。但入职后,公司提出佛山市分公司急缺人手,安排赵先生临时到佛山市分公司工作半年。赵先生无奈只好接受,但声明只是临时去。他咨询:如果半年后自己提出调回广州总公司,单位推托怎么办?
专家支招: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广州市越秀区,公司安排赵先生去佛山市分公司工作没有书面约定,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与上述张小姐不同,在实际执行上,赵先生虽然当时服从公司安排,临时到佛山上班,但也明确表达了自己个人不希望变更劳动合同的意愿。他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将自己调回广州市越秀区总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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