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瑞典人汉斯在任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时聘任自己做公司总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汉斯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汉斯以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该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并约定了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及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事项。后来,汉斯与该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汉斯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所以汉斯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汉斯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他主动辞职还是公司要求汉斯离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汉斯诉称,其与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无故拖欠了他3个月的工资,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64000元
北京某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中劳动合同是汉斯自己与自己签订的,且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因此不认可合同效力;另外,汉斯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应赔偿公司违约金。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汉斯作为被告公司的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董事会批准决议,故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受理范围。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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