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一名高级科技人员在以身体不好为由辞职后,被发现为另一家与其前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调试设备,为此,前东家以此人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80余万元。记者昨日从宁乡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宣判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起因:双方签竞业限制协议
长沙楚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医药包装机械、食品包装机械和其他通用机械的公司,总部设在宁乡县。2002年7月,彭先生入职楚天科技从事技术研发及设计工作,几年内从技术员一直做到主设计师,且是楚天科技多项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
2007年11月1日,公司与彭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而作为高级科技人员,同月30日,双方又签订《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彭先生在楚天科技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生产、经营楚天科技同类产品或者从事与之存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也不得为其他与楚天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
为了补偿,合同还确认,在彭先生离职后2年内,由楚天科技逐月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合同也规定,若彭先生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其离职前一年度在公司获得总收入的10倍。
审理:法院认为协议有效
2008年3月15日,彭先生以身体不好为由请求辞职,楚天科技同意后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我们在彭先生离职后,按合同约定逐月给他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可最近我们发现彭先生在为与我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某制药机械公司的客户调试设备,经过调查,我们认为他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楚天科技为此将彭先生告上了法庭,公司表示,彭先生离职前一年度的总收入为81191元,根据协议,他应该支付公司违约金811910元。
宁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楚天科技为了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彭先生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合法有效。“这份合同约定以劳动者离职前一年度在用人单位获得的总收入的10倍支付违约金,旨在严格约束劳动者竞业限制行为,有效保护用人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赖以生存的商业秘密,结合被告按约定可获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及被告工资收入情况,我们认为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彭先生继续履行与楚天科技之间的竞业限制义务至合同约定的2010年3月26日止并支付违约金811910元。
[稿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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