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已整整两周年。近日,记者却收到一封求助信,信中还夹着一份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姓名几乎是空白的《劳动合同书》。记者对此深入采访,终于了解事实的真相。在此,记者提醒:及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
写信的是今年33岁的邱恒(化名),来自贵州。在此之前的6年间,他都在绍兴打工。2009年11月26日他应聘成为浙江越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大集团)的一名职工。他在信中说:这份劳动合同是越大集团与他的合同,完全空白;厂方没有法定节假日,没有加班费;享受福利如果做不到一年时间,按80%扣押……因自身欠缺法律知识,想求助维权版记者给他审批(应该就是看看的意思。记者注)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信的末尾还特别说明,全厂职工的劳动合同都是和这份一样的。
记者随后与邱恒取得了联系,他在电话里说,“企业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时,让我们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里面的有关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必备条款均没有填写,我就拒绝签字了……”他还说,现在最想知道的就是合同最后的甲方(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处是否需要同时都显示,如果仅仅有单位盖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记者联系了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谭女士,她说,“公司对《劳动合同书》上的每项内容都是经过双方协议后签订的,不可能存在空白的劳动合同……”她还告诉记者,公司成立至今已有15年的历史,目前在厂员工有180多名,主要经营粘合衬产品,是正规经营的公司。对于信件中所说的加班情况,谭女士说不存在,也没有工作不满一年福利扣押80%的事情。但如果想离职必需得提前2—3个月提交辞职报告才可以。
记者要求提供公司与邱恒的劳动合同,谭主任欣然同意传真。但不知何故,直到发稿,记者也没有收到该劳动合同。
为了核实事情真相,记者再一次联系了邱恒,出乎意料,他告诉记者,公司已经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关于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都已作了明确规定。前一天还否认签订合同的事实,事隔一天,却又承认已签订过合同,邱恒前后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实在是出乎记者的意外,经过反复核实,事实的真相逐渐清晰。
原来,2009年11月26日邱恒应聘到越大集团工作,经过三天的培训后开始正式上班,试用期限为一个月。但试用期间并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邱恒等职工很着急,找了个借口向谭主任要了一份空白合同寄给记者,希望记者敦促公司与他等签订劳动合同。从邮戳时间看,空白合同是2010年的1月16日寄的。就在两天后的1月18日,越大集团与邱恒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面对记者的第一次采访,邱恒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改向记者咨询《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只有公司公章,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月1日和3日加班算不算法定加班等问题?并希望记者能提供有关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之类的书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显然,越大集团在与邱恒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及时在一个月内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书》,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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