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08年5月进入上海某服装公司工作,担任服装设计师。入职后,孙某即被公司派往无锡,故双方一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3月,孙某因与公司领导意见不合而提出辞职,随后又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2009年3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
争议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说法不一。
孙某认为,其进入公司工作后便被长期安排出差,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从来没有提出过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故公司应支付其2008年6月-2009年3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孙某入职后不久,公司就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孙某却表示不接受合同中的一些细节条款而拒绝签订。公司表示,孙某先继续其在公司的正常工作,劳动合同条款问题双方再另行协商。之后,双方曾对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无果。虽然劳动合同的确并未签订,但公司曾经多次要求与孙某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均被孙某拒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因双方针对劳动合同细节条款的协商是口头进行,故公司无法对该事实进行举证。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主张孙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裁令公司支付孙某2008年6月-2009年3月的双倍工资。
唐毅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员工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日趋增多。实践中,并非只要客观上双方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每月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还应当考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造成还是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在劳动争议中,鉴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否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签订的,公司可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劳动合同》文本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至劳动者所确认的联系地址,以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和诚信义务,并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有效送达凭证,以备劳动争议发生后举证之用。同时,对于劳动者在用工一个月后依然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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