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刑满释放后应享原工伤待遇

李某系郯城县某单位职工,2003年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七级。2007年11月,李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2月份,单位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服刑期满出狱后,于2011年1月找到用人单位要求落实相关工伤待遇。该单位以李某违法犯罪被判刑,早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其要求。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因工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制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被判刑并没有剥夺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李某在服刑期间,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应当给予工伤待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因此,本案中李某因判刑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单位仍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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