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断指后老板“不认人” 法院为伤者定“名分”

邓某在家具厂做工时,不幸被切断了4根手指。随之而来的医疗费问题,让他和老板成了陌路人。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为了拿到钱,邓某不得不先拿起法律武器,证明自己是个劳动者。

邓某是个年仅22岁的小伙子,擅长做木工活。事故发生在今年1月12日下午2时左右,当时他正在南宁某家具店的附属加工厂内切割木材,一不留神,右手的4根手指(除拇指外)被切断了。工友们将邓某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家具厂为他支付了1.2万元医疗费。但后来,双方在进一步协商治疗费的问题时,产生了分歧。从此,老板不再承认他是厂里请来的工人。

邓某手中没有劳动合同书,为了进一步谈赔偿,他需要先证明自己的身份。今年2月中旬,邓某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他和这家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他说,他是从2008年11月10日被老板招到家具厂工作的。3月底,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支持了他的请求。但家具厂老板随即便将他起诉到了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家具厂否认和邓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代理人说,家具厂并没有直接聘用邓某,邓某只是家具厂的雇员傅某自己请来的帮工。家具厂向傅某计件支付工资,傅某为了提高效率,增加收入,便找来邓某帮忙。邓某的报酬也是傅某给的。家具厂事先并没有注意到傅某请帮工这件事,因此,劳动仲裁的认定是错误的,法院应该确认他们和邓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邓某却称,这不是实话。他说,他正式到家具厂上班之前,曾到家具厂玩过几次,老板见他木工技术好,便于2008年11月10日聘用他。进厂后,他和傅某、莫某3人在同一个小组工作,傅某作为组长,代领本组的工资,并在3人之间平均分配。这家家具厂是个只有10来名工人的小厂,包括老板在内,大家平时吃住都在厂里。到出事时,他已在厂里工作了两个多月,老板不可能不认识他。

兴宁区法院在今年6月17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日前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虽然邓某和家具厂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邓某在家具厂工作期间,受家具厂的劳动管理、劳动安排,他所从事的木工加工内容属家具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并由家具厂提供食宿、工具、生产材料等等,证人傅某等人也证实,他们和邓某根据家具厂的要求按图加工制作家具,按件计发报酬。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认定:从2008年11月10日开始至今,家具厂和邓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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