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上岗致人伤 酿成事故应赔偿

8月1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赖道秀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6万元,由被告赖经墙赔偿50%的,被告赖南京、赖运发赔偿20%,被告赖红水赔偿20%,其余10%由原告赖道秀自负。
2009年8月底,被告赖红水委托其叔叔为其联系建筑工匠,承建其房屋第三层的主体工程,其叔便将该房交给被告赖南京、赖运发(均无建筑资质)承建。随后,被告赖南京、赖运发将搅拌混凝土并吊运至第三层楼层施工现场的事务分包给被告赖经墙(未经过正规培训,也无《特殊工种上岗证》)。同年9月1日上午8时许开始施工,被告赖南京、赖运发雇请原告赖道秀做小工,任务是用手推车将搅拌好的混凝土运送至简易升降机的下方。将近12时,因固定升降机的钢筋断掉,升降机及吊运的混凝土从9米左右的高度掉下,将原告赖道秀砸伤。经鉴定,原告赖道秀构成一级伤残。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赖经墙未经过升降机操作的正规培训,也无相关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因此其对升降机的安全操作、维修以及保养均较为生疏,且在操作中缺少安全防范意识,该情况是造成原告损害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赖红水具有选任不当的责任,该选任不当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赖南京、赖运发对被告赖经墙同样负有选任不当的责任,因此对原告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赖道秀在作业中,将混凝土运至升降机下方后,未及时离开升降机作业区,该行为也是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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