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欲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提高工伤补偿标准。 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人撰文认为,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意外,自然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负责,再把这笔账算到工作单位头上,未免就对企业有些不公平了。我估计很多人持有这样的想法,主要原因就在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与普通大众理解的工伤概念相差很大,他们认为,员工都下班了(或者还没有上班),怎么扯得上工伤呢?其实,在对工伤的基本原理和事件中的法律关系讲清楚后,估计就可以消除这样的疑虑了。工伤简单点讲,就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也即我们经常讲到的“三工原则”,随着劳工权益日益受到重视,上下班早已视为工作时间的当然延伸,上下班途中也已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这样就不难理解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看作“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了。其实,按照我上面的说法,现有《工伤保险条例》和修改意见稿还是人为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因为其没有将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比如受到他人暴力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受伤等等。
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另外一个理由在于,员工的损害可以得到肇事方的赔偿。其实这种观点混淆了事件中的法律关系。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与肇事方构成侵权责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方应当赔偿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按照法律规定(理论上也没问题),其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责任关系,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上述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两种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不能因为侵权责任关系而抹杀工伤责任关系,但在具体费用的赔偿上,则应分情况而论。对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次性费用(只发生过一次),员工在向肇事方索赔后则不能再向工伤保险基金索赔,否则则构成不当得利,而对于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因为人身具有不可计价性,允许员工在向肇事方索赔后再向工商保险基金索赔,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
我认为这次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应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伤残员工被抚养人生活费(目前的规定仅在员工死亡的情况下,其供养亲属才能领到抚恤金),尽可能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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