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事实
试用三天即受伤 员工索赔三十万
2010年8月,小冯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开槽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所有员工入职前一周为培训时间。但小冯入职第三天,其左臂衣袖便卷入双端机器,导致左臂受伤。入院进行尺骨骨折缺损植骨手术和神经移植手术后,公司支付了所有医药费用。
接下来,小冯要求认定工伤,公司不同意,也不为其支付二次手术费用。小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认达到6级伤残标准。
据此,小冯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次手术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0万元。
案例剖析
培训期间受伤害 也应按工伤处理
小冯提赔偿要求的同时,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咨询怎样打官司索赔。调解员建议其先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再打官司,这样既可节省时间,也可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开始,公司质疑小冯是否属工伤。对此,调解员解释:即使小冯是在培训期间受伤,也属工伤。理由是: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公司与小冯仅仅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故试用期不成立。二、即使试用期成立,试用期内发生事故,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便应按工伤处理。三、上岗前培训期间亦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培训过程中发生伤害,如同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
调解员进一步向公司阐明:为受伤员工支付经济赔偿是其法定义务。公司认可调解的说法,但提出其不是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而是没能力支付。本公司只有10多个人,租了几间厂房,刚开业不久,向亲戚朋友借的几十万元借款还没还清。现在业务也没有开展起来,订单不多,基本处于负债经营状态。如果一下子赔偿小冯30万元,公司可能关门倒闭。
专家点评
赔偿标准国家定 履行还得看实际
该公司表示,也准备给小冯上工伤保险。因为小冯刚入职,还没等到次月到社保部门办理开户和缴费手续,便发生了事故。这是客观原因,没有主观过错,是否可据此不承担或少承担事故责任?
调解员解释:这些原因不属该公司减免赔偿的理由。依据法律规定: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劳动者不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便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
公司认同其应承担小冯提出的赔偿费用,但提出能否按第3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的规定来办理?调解员解释,“参保前的费用,必须按小冯提出的标准进行赔偿,公司想减轻自身负担,应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调解员进一步解释,若公司不积极调解,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小冯提出财产保全,公司的机器设备将被法院查封。虽然这样不影响公司使用,但借钱给公司的人知道这些事情后,必然担心借款的安全,肯定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要回借款。
而该公司刚开业,正需要资金周转,若不能还清借款,与债主的关系会破裂。再者,客户们听说公司被查封,也会取消订单。假如真的是这样,公司将陷入无资金、无订单的困境,继续经营下去的困难十分巨大。若判决生效,公司无力履行判决,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拍卖公司设备。公司有可能面临倒闭的危机。
而对职工小冯而言,最担心的是自身无力承担后期治疗费用。调解员分析,从时间上工伤赔偿要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即使得到支持,最后拿到赔偿金起码需要近一年时间。如此冗长的时间,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而该公司虽然有设备,但其中有一些设备设置了抵押,有的是租用别人的,有的是旧机器不值钱,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最终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结合小冯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拿到钱后继续治疗,公司此时肯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对其最有利,调解员建议其在赔偿数额上让一些步。经撮合,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支付各项补偿共计18万元。同时约定该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不得因该工伤事宜向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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