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2009年1月到蒙阴县某宾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管吃住,基本工资每月800元。2009年11月,当地卫生部门要求各宾馆的服务员提供健康状况情况。同年12月杨某查体时,被查出患有甲性肝炎。于是,该宾馆以杨某患有传染病,不能从事宾馆服务工作为由,立即解除了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通过咨询得知,该宾馆这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在多次找宾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宾馆支付医疗期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该宾馆以杨某患传染病为由,在未给予一定医疗期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该宾馆一次性支付给杨某医疗期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 通讯员 公维玲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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