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提出辞职,单位是否要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近日,因单位拒绝支付上述待遇的工伤职工张某讨回了公道。
张某于1990年12月到济南某装配公司从事烤漆工作,2002年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月平均工资为1609元。2004年6月3日,经济南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张某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2004年7月19日被认定为工伤,2004年9月25日被鉴定为伤残7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04年12月1日,装配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96元。2009年8月3日,张某以工资收入减少导致家庭压力过大为由,向装配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当天,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装配公司以张某提出辞职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职业病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是,张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认为,张某属于职业病工伤7级伤残,根据《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1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因此,对张某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裁决:装配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104元(2194元×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850元(2194元×25个月)、职业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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