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工伤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003年,郑爽(化名)的爱人韩某用妹妹的身份证与某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妹妹的名义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对此,厂方予以承认。2008年,厂方漏缴了当年7月到9月的保险,同年底,韩某遭遇工伤事故不幸去世。郑爽强忍悲痛,向厂方索赔60万元。厂方愿意私了,并书面写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35万元。另外声称,其他25万元通过保险理赔应该没问题。同时,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因韩某进厂用的是其妹妹的身份证,所以在保险理赔时遇到困难,最终能否得到赔偿不明确。如理赔失败,厂方也将不再支付家属任何费用。郑爽不太懂,但想到这35万元好不容易才争取到,其他的不管找谁赔,能赔就好,便在协议上签了字。事后,厂方还为韩某补缴了漏缴的三个月保费,并将保险的名字变更为韩某。
接下来,当郑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保费是补缴为由拒绝理赔。而厂方也以之前的补充协议为“挡箭牌”,坚决不再赔偿。
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厂方能否以此来推卸责任?保险公司的拒赔又是否有道理?
【点评专家】
董保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
要解决以上的几个问题,应先理清楚韩某、厂方以及保险公司三者间的关系。
一、先从韩某与厂方的关系来看
韩某虽以妹妹的身份证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的事实履行原则,实际与厂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是韩某本人,对此,厂方也予以承认。所以,厂方作为用工单位理应对韩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那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能否免除厂方的部分赔偿责任?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单方对受害者负有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且此赔偿责任是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的。所以补充协议无效,它并不能减免厂方部分的工伤赔偿责任,还是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付。
二、再从韩某、厂方与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
韩某作为厂方的员工,厂方本应承担她的全部工伤风险,但由于厂方向保险公司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所以同时也向保险公司转移了部分工伤风险。这样,韩某发生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是由厂方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故事中厂方是以韩某妹妹的名义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虽后来将名字更改为韩某,但改名是在死亡事实发生后进行。按照保险的相关原则,保险公司只需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还是韩某的妹妹,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韩某的工伤事故风险,其拒赔有理。韩某的工伤风险应由厂方按法律规定全部承担。
作为企业,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变更登记,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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