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条款”属无效 出现工伤要照赔

“早知道登高作业比较危险,但我心想着那么多干建筑的人都没事儿,那些倒霉的事怎么可能偏偏来找我?”抱着这种侥幸的心理,小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同意在合同中注明免责条款:“安全生产,责任自负。无论伤亡,与公司无关。”小张发生事故后,单位以此拒绝赔偿,小张为此向本报维权热线求助。
案情回放:签完合同工作受伤公司坚持不认工伤
“当时,签了这份合同心里也后悔。可是,找工作不容易,不签不行啊!哪料,今年年初还真的出了事?”小张说:“我从高空坠落身负重伤,公司将我送到医院支付5000元押金后就不再过问。”8月1日,小张向本报咨询:“经过几个月的治疗,我保住了命,但双手留下4级残疾。我生活无着,公司坚持不为我认定工伤。您说我该咋办?”
记者将小张的医疗证明、劳动合同、公司答复等资料转给路民律师。路律师建议小张自行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他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待认定结果下来,结合伤残等级,再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
该公司答复意见认为:其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订立的,属有效合同。既然合同中已约定工伤自负,双方都应遵守。这也就是说,公司按合同约定不应为小张受伤承担责任、支付相关医药费用。相反,如果按小张主张的该特别条款的约定无效,那等于在说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如果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亦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照此推理,因无劳动关系,要求公司为小张受伤承担责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讲,公司已经垫一部分钱给小张,做到仁至义尽了,故不应再为小张支付任何工伤费用。
律师说法:免除自身义务违法条款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
律师说,从法律上讲,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但小张与公司的这份劳动合同是公司利用自身优势跟处于弱势的员工签订的,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同时,法律规定任何免除侵权行为,特别是侵害人身权行为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规定:“劳动合同中这类‘生死条款’是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而且这种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也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只要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违反社会道德或限制劳动者权利而排除用人单位基本义务的,该条款都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责任自负,伤亡与公司无关”即属排除用人单位基本义务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以上特别条款虽然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公司与小张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因该公司未为小张缴纳工伤保险,故其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小张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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